新税法新准则下对广告费的财税规定差异及处理新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将与2008年1月1日实施,其最大的“亮点”是实现了“四个统一”,即内资企业、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、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%、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、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。本文结合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新《企业会计准则》,就新《企业所得税法》中广告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,作一简要分析。 一、政策分析 (一)从税务的角度分析: 1、新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:“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”。由此亦肯定了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、支出均可以据实予以扣除。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,新企业所得税法亦予以统一的规范,其中统一了“广告费用”的扣除标准,改变了当前各种类型企业在广告费用不同的扣除比例(一般企业2%、服装等九大特殊行业8%、制药企业25%、粮食白酒0、外资企业100%),规定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%的部分,可以据实扣除,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。 2、对于内资企业而言,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后,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,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(扩大了税基),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,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,提高了企业税后剩余利益,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; 3、实现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税收待遇。这样,既有利于提高我国引进外资的质量,提高我国产品的科技含量,又有利于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,提高内资企业和民族产业的竞争力,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。从而促进平等竞争机会的形成,建立统一、规范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 4、从市场营销的角度分析,广告培育的品牌,是一项长期投入,其效应不仅体现在当期,也会影响以后各期,调整扣除比例,有利于市场的开发和品牌的运作。 (二)从财务的角度分析: 1、根据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《企业会计准则——应用指南》,“广告费”作为期间费用归入“销售费用”科目核算(旧制度在“营业费用”科目中核算),在税前全部列支,期末转入“本年利润”科目借方,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。 2、新准则指南中取消了“预提费用”和“待摊费用”两个科目,对于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。 3、广告创造的品牌,相当于企业自创的商舆,类似于企业的无形资产。而新的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:“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:……(二)自创商誉……”。但为了体现收入配比原则,税法上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。则对于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,就是本文重点分析的财税差异。 4、以上财税差异,属于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———所得税》规定的暂时性差异,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,并采用了一些的新的会计科目——“递延所得税资产”、“递延所得税负债”、“应交税费(代替“应交税金”)”、“所得税费用(代替“所得税”)”。 二、财税差异分析 1、广告费的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形成的暂时性差异,虽然有点象坏账准备、折旧费等扣除要求一样,有一个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,但它又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,因此会计处理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费用的扣除; 2、根据国税总局制定下发的《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56号),广告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“销售(营业)收入”的金额。 3、根据国税发〔2006〕56号的规定,新申报表中“收入总额”项目发生了一些新变化,但基本上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。比如,新申报表第1行的“销售(营业)收入”口径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“主营业务收入”(扣除折扣或退回后的净额)、“其他业务收入”,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,取消了无形资产转让收入,固定资产转让收入,而是将这两项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填入第6行“其他收入”。国税发〔2006〕56号的规定,减少了广告费的计提基数,但新《企业所得税法》提高了广告费的计提比例。 三、举例 甲企业2008年“主营业务收入”科目贷方发生额为32万元,“其他业务收入”科目贷方发生额为3万元,以物抵债商品的同期同类商品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5万元,“营业外收入”科目贷方发生额为5万元,全部为出售固定资产收入,“销售费用——广告费”支出为6万元;2008—2011年情况见表,所得税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(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):(表一见附件) 1、2008年广告费计提基数:320000+30000+150000=500000(元); (新申报表的计提基数不再包括5万元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) 广告费税前允许列支数:500000×15%=75000(元),实际发生95000元, 从而形成20000元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,登入备查账簿中。 递延所得税资产(发生额):20000×15%=3000(元) 应交所得税:[(100000+20000)]×15%=18000(元) 会计处理为: 借:所得税费用 15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(广告费项目) 3000 贷:应交税费-应交所得税 18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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